這是一只有故事的鍋爐。
它身價不菲,但被生產出來后就被拋棄:賣方不想留,買方也不想要。
孤零零的它在倉庫中苦苦等待著。直到那一天的到來......
這是我到銅山法院鍛煉后,協助辦理的第一個案件。
原告是一家鍋爐公司,被告是一家熱能公司,被告向原告定制了一臺生物質鍋爐,簽完合同后被告支付了總售價的30%作為預付款,原告如期開工生產。
所謂生物質鍋爐,它以木材、秸稈等生物質作為燃料,比燃煤鍋爐對環境影響更小,但與更加環保的天然氣鍋爐相比還是略遜一籌。隨著國家對環保工作的愈加重視,一些地區逐步要求使用更加環保的天然氣鍋爐。就在本案鍋爐制造的過程中,被告所在的工業園區環保政策發生了變化、標準提高,要求使用天然氣鍋爐。
因此,鍋爐制造完成后,被告遲遲不肯接收和支付后續款項。原告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則以情勢變更為由提出抗辯,要求解除合同。
環評政策的變化能否構成情勢變更?
原告認為,環評標準變化屬于可以預見的商業風險,不構成情勢變更,被告應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被告則提出,環評政策發布在合同簽訂之后,不可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應當依據《民法典》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
更棘手的是,案涉鍋爐已經完工,又是專門定制的,該如何處理?
如果合同繼續履行,即便鍋爐交付,被告也無法使用;如果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價款,原告就要承受較大損失。
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如何權衡雙方的利益,怎樣才能給出雙方都能接受的答案,這對法官而言,無疑是一個挑戰。
為了給鍋爐找一個“好歸宿”,承辦法官考慮通過調解的方式來化解糾紛,讓原告盡可能在不賠本的前提下對鍋爐改裝或再利用,被告也可以用節省下來的資金重新訂購符合要求的設備。
通過對卷宗的反復研讀、對類案的比較研究,我們詳細了解了合同履行情況,包括標的物現狀、政策變更的具體時間、原被告溝通過程等等。我們發現,被告得知政策變化后并沒有第一時間告知原告,直到鍋爐完工,原告才知曉這臺定制的鍋爐已無法在當地使用。
我們走訪了從事該行業多年的鍋爐工程師,詳細咨詢了該型號鍋爐的設計費用、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以及鍋爐改造的可行性、鍋爐作為非標設備能否二次售賣等情況。據工程師介紹,目前市場上案涉鍋爐毛利潤大概是售價的20%-30%,處置成本則要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確定。
對案件來龍去脈、市場行情和法律關系做了全面了解之后,我們開始分別做雙方工作。我們著重向被告分析了“情勢變更”條款的立法精神:情勢變更制度旨在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因此即便本案能夠構成情勢變更、解除合同,原告方也不應遭受明顯不合理的損害。特別是,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生產、交付和驗收,并不存在瑕疵履行的情況;反而是被告,原本可以及時通知原告盡早止損,但卻眼睜睜等到鍋爐完工被原告催款時才告知。希望被告能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充分考慮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在能力范圍內進行合理的補償。至于已經生產出來的鍋爐,也可以商請原告方進行處理。被告斟酌后表示接受法院的意見,請原告方幫忙處理鍋爐。
得到這一信號后,我們抓緊同原告聯系,明確告知原告本案不同于商業風險,被告關于“政策變化構成情勢變更”的主張是有道理的。但是,現在被告有意請原告方幫忙處理案涉鍋爐,希望原告能夠認可對于生產和處置成本的評估,考慮被告的實際承受能力,提出合理的補償價格,以便雙方進行后續的溝通。
在多輪電話溝通后,雙方的差距不斷縮小。眼看時機成熟,我們安排雙方到法院,在“當面鑼對面鼓”的一番溝通之后,形成了正式方案:被告另行支付原告20萬元,案涉鍋爐由原告負責處理,對于被告已支付的總價30%的預付款,原告不再返還。雙方當場簽署了調解協議。
而那只在倉庫靜待許久的鍋爐,終于有了自己的歸宿。
案子說來并不復雜,但正是這樣一個個并不復雜的小案件勾畫出江蘇營商環境的整體圖景。作為司法工作者,我們要努力通過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讓企業不必擔心會因不可預見的特殊變故陷入困境,為各方當事人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用一個個案件的裁判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能夠讓買賣雙方都順心合意,并非一件易事。裁判者并不是機械、刻板的法律適用機器。對于每個案子,我們都要盡最大努力從當事人自身角度出發來尋找化解糾紛的“最優解”。很多時候,案件以判決、裁定的方式結案似乎并不困難,難的是如何用“活”法律,實現當事人各方的“雙贏”或者“多贏”。這要求每一個裁判者對案件進行綜合考量,充分考慮案件裁判的后果和影響,以對雙方當事人影響最小、損失最少的方式化解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THE END-
書記員:孫錦濤
審核:張志平 孫爍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