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是一種能量轉換設備,向鍋爐輸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學能、電能,鍋爐輸出具有一定熱能的蒸汽、高溫水或有機熱載體。
鍋的原義指在火上加熱的盛水容器,爐指燃燒燃料的場所,鍋爐包括鍋和爐兩大部分。鍋爐中產生的熱水或蒸汽可直接為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熱能,也可通過蒸汽動力裝置轉換為機械能,或再通過發電機將機械能轉換為電能。提供熱水的鍋爐稱為熱水鍋爐,主要用于生活,工業生產中也有少量應用。產生蒸汽的鍋爐稱為蒸汽鍋爐,常簡稱為鍋爐,多用于火電站、船舶、機車和工礦企業。
正文:
特殊蒸汽鍋爐:蒸汽發生器
設計正常水位容積<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0MPa(表壓)
煤鍋爐
電鍋爐:根據《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第8.1.1條13款規定
13 具有多種能源的地區,可采用復合式能源供冷、供熱。8.1.2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空調系統的供暖熱源和空氣加濕熱源:
1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非常小,且無法利用熱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熱源的建筑,當冬季電力供應充足、夜間可利用低谷電進行譽熱、且電鍋爐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時;
2無城市或區域集中供熱,且采用燃氣、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直接電熱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內相對濕度要求較高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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