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起,東莞燃氣鍋爐執行從嚴的大氣污染物管控標準,從源頭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努力讓市民群眾享有更多藍天白云。
近日,東莞發布《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東莞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將單臺6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氣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指標從嚴管控。其中,將顆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分別提升到顆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
全面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
臭氧污染是當前制約東莞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瓶頸問題之一。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氮氧化物(NOx)主要來源于工業燃燒和機動車尾氣排放。
2022年,影響空氣質量的六項大氣污染物中,五項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其中臭氧未達標,削減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勢在必行。
東莞自2018年實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政策以來,分階段實施“煤改氣”,燃氣鍋爐的數量逐年增長。目前,全市在用65蒸噸/小時以上燃氣鍋爐、燃氣輪機組執行排放標準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濃度分別控制在3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5毫克/立方米以下;與之相較,6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濃度分別控制在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以下)較為寬松,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大氣環境管理需求。
根據廣東相關規定,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等地區,可以執行更高標準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結合全省工作安排和東莞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對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全市區域分階段執行新標準
《公告》自1月30日起施行,按照全區域、分階段的原則實施。
其中,對于現有在用燃氣鍋爐,分兩階段執行。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大嶺山、厚街、寮步、道滘、高埗、石碣等鎮街在7月1日起執行,其他鎮街(園區)在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公告》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審批、許可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依法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
逾期仍達不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東莞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原標題《迎“藍”而上,東莞聚焦臭氧治理從嚴管控燃氣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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